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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际效果必然与立法初衷相悖,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故在今后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取消,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应当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确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限制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两次催收的认定、三个月的宽限期计算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试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比较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和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责任转化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恶意透支应当独立定罪的结论,并做出立法设计,同时就恶意透支罪相应的主体范围、非法占有目的和银行催收问题提供了司法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4.
宋史超 《法学》2022,(1):112-12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5.
在劳务派遣、工程承包、分包、转包中,要结合劳务关系的具体情形认定犯罪主体。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可以适用该法条进行救济。在客观表现方面,涉及本罪罪状的叙述、劳动报酬的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以及"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虚假诉讼问题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制度等复杂问题。现有研究没有脱离微观的具体概念、制度规定,较少从更为宏观的视角进行探究。本文试图引入新的研究思路,从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方式出发,用时间标准进行梳理,区分“法院是否赋予第三人参与诉讼机会”和“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诉讼”来进行类型化研究,探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缺陷,寻求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7.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8.
恶意欠薪作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社会现象,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破坏劳资关系,激化社会矛盾,如不及时遏制,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如果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规制的轨道,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既顺应民意,具有坚实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又符合世界潮流,用刑法的方法制裁与防范恶意欠薪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恶意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领域内,行为人为了追求不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提起诉讼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其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恶意诉讼行为是被受理的起诉行为;第二,恶意诉讼是通过合法形式起诉以达非法目的的行为;第三,恶意诉讼行为人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第四,原告的恶意诉讼行为使被告造成了损害。  相似文献   
10.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虽然明确了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作为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在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合理定位刑法介入的边界,以确定犯罪的范畴。严格把握"恶意"、"非法占有目的"等犯罪成立条件,坚持严谨的构成要件思路,才能真正将恶意透支行为与侵占行为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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